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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9-06 17:18:2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9年,王先生去世后,三个孩子同母亲张女士因房屋继承问题起了争执。争议焦点是父亲名下的那套房子究竟归谁?是走父亲的遗赠还是走法定继承?最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娜代理此案,帮助张女士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房子。
北京昌平的张女士与王先生已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三个子女。2018年11月1日,已过金婚的二老因矛盾离了婚,离婚协议约定王先生拥有房屋,阳台归张女士。离婚后,二老依旧是共同生活,相互陪伴。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之间,王先生两次住院。住院期间,张女士对他悉心照料。2019年2月12日,王先生不幸去世。
在王先生去世后,张女士看到他留下的遗赠书,遗赠书表示将自己名下的房子留给张女士,后来张女士便带着遗赠书去过户。但等她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却被告知只有三个子女签字后,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后因子女不配合签字,张女士的过户手续迟迟未办。
走投无路的张女士只好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张丽娜律师帮她起诉,拿到王先生留给她的房子。
面对母亲提起的诉讼,大女儿表示:遗赠上落款的时间,非父亲本人书写,且父亲正在住院,不能证明其状态清醒足以立遗赠,而母亲的诉求已经超过了遗赠的接受时效,应该视为放弃权利。因此,应判决遗赠无效。二女儿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儿子表示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对此,冠领律师回应:
首先,继承开始后,王先生的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即便本遗赠的时间并非王先生本人书写,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在遗赠形成的时间段内,王先生神志清楚,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且除张女士外,其他人未举证还有其他遗嘱。结合张女士和王先生离婚后仍在一起居住的事实,应认定该遗赠是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张女士在证人的证明下,其在王先生遗赠作出两个月内曾主动办理过户手续,表明其作出接受遗嘱的意思表示,积极主张过自己的权利。
综上,该遗赠有效,房屋应属于张女士。
最后,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王先生名下的房屋应归张女士所有,三个子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张女士完成过户。
撰稿人:赵桔炅
审核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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