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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草机弹出玻璃击伤幼童,冠领律师成功帮助维权

2022-09-06 15:10:22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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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住北京的张先生和王女士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寻求帮助。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女儿小婷只有两岁,平时由爷爷奶奶照看。有一天吃过午饭后,奶奶推着婴儿车带小婷去小区楼下玩耍。玩毕回家途中,奶奶发现小婷左眼受伤出血。小婷被送到医院后,医生紧急为小婷进行了手术,从小婷眼中取出异物,经鉴定为玻璃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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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婷入院时被医生诊断为:

  1、左眼角膜穿通伤;

  2、左眼眼内积血;

  3、左眼眼内炎。随后小婷多次在医院接受检查治疗。

  事发当时,奶奶曾带着小婷从小区内正在修剪草坪的割草机旁边三四米处路过,奶奶怀疑是割草机修剪草坪时将玻璃碎渣弹出,打伤了孙女的左眼。当地派出所对事发现场用割草机修剪草坪的园艺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在小区内修建草坪的还有两名同事,均使用的是挂式割草机,不清楚孩子怎么受伤的。

  小婷受伤后,张先生和王女士找到小区物业要求赔偿,物业公司却拿出一份《绿化养护承包合同书》,称小区的绿化工作已被交给了园艺公司承担。按照该份合同约定,园艺公司在作业过程中造成对行人的意外伤害,由园艺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与物业无关。张先生和王女士又找到园艺公司,园艺公司不承认是因工作人员割草造成小婷眼睛受伤。张先生和王女士十分无助,于是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王金梦律师和杨天鹏实习律师求助。

  【律师普法】冠领律师向张先生和王女士指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身体遭受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园艺公司使用割草机除草使小婷眼部受伤,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中的身体权纠纷,因此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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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小婷眼部受伤流血的同一时间段,有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使用挂式割草机清理草坪,医生诊断小婷眼睛系受玻璃碎击入受伤,该击入需具备较强的外力作用,虽园艺公司对小婷所受伤不予认可系其割草行为所致,但挂式割草机在工作时高速转动,不排除能弹射地面或草丛的杂物,故小婷被园艺公司割草机工作时弹射的玻璃碎击伤左眼存在较大可能性,而除此以外的其他受伤原因在本案中并无证据指向。因此,园艺公司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人。

  其次,小婷在小区中受伤,虽物业公司与园艺公司之间订有协议,但物业公司系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应当对小区内的环境及公共部分进行养护和管理。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中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小婷受到人身损害,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

  张先生和王女士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分析后,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由园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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