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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15:19:41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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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老王:律师,您好,我可以向您咨询几个关于夫妻离婚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吗?
周律师:可以的,你描述一下具体的情况。
网友老王:是这样的,我和王娟娟(文中均为化名)是夫妻,婚后我俩并未对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王娟娟为炒股投资向我手写欠条,载明:今欠老王53万元整,应于2022年4月1日前还清。拿到借条后我于同日通过银行向王娟娟转账50万元。2022年2月,王娟娟与我协议离婚,离婚时王娟娟并未归还该款项,我们也未就该款项进行处理。如今,王娟娟却以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请问一下,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
周律师: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网友老王:离婚之后,偶然中,我发现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请问我可以向女方主张损失赔偿吗?
周律师:可以。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造成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及精神损害。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对于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因此,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网友老王: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还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如今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我能否在离婚后申请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呢?
周律师:是可以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因双方血缘关系的误认而产生的赠与行为,属于可以撤销的范畴。即发现孩子非亲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网友老王:好的,明白了,谢谢周律师的耐心解答!
周律师:不客气。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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