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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小李于2018年入职某保险分公司,担任产品经理。约定小李月工资为2万元,其中基本工资1万元,绩效工资1万元。
2020年,某保险分公司通知,因经营出现困难,依据其上级母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停发绩效工资。小李对停发绩效工资有异议,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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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当然存在较强的“人身属性”,即只有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才能对本单位劳动者有效,其他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劳动者不当然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该分公司对上级母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未经过法定程序转化即直接适用,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母公司的劳动报酬制度是否适用于子公司?”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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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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