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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09:57:02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贷款买房已经成为普遍选择,广东的80后夫妻贺雅惠和欧阳勇也不例外。他们看中一套位于清远市的房子,当即跟懿馨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可现在,当贺雅惠跟懿馨公司的人焦头烂额地解释贷款问题时,她想起买房时的欢欣,不禁重重地叹了口气。
时间调回到2021年7月,贺雅惠和欧阳勇来到懿馨公司的售楼处看房,销售人员介绍的低首付打动了他们:“近一百平的商品房,首付只需要十六万多,其余贷款慢慢还,利率也合适呢!”
贺雅惠很喜欢这套房,可想到首付,再想想手里的积蓄,犹豫了:“我们还差5万块钱。”在销售人员的暗示下,欧阳勇拿信用卡套现了5万元,夫妻俩顺利跟懿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期购房款和物业维修基金,共16.8万元。
然而,正是信用卡套现的行为被银行发觉,导致夫妻后续银行贷款申请多次,均被拒绝。
收到懿馨公司寄来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贺雅惠着急地打电话解释,但没钱购房是事实,贺雅惠只能无奈接受,提出退还首期购房款。
听到贺雅惠的要求,懿馨公司的工作人员突然变得支支吾吾,随即挂断了电话。贺雅惠当即觉察到不对劲,难不成对方不想退钱吗?
担心夜长梦多的贺雅惠和欧阳勇一商量,决定立刻委托律师,维权刻不容缓。他们最终选定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指派韩晋娜律师代理此案。
接手案件,冠领律师发现,虽然合同中确实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懿馨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误导了贺雅惠、欧阳勇使用信用卡套现支付首期款,这是导致贷款无法通过的关键原因。
冠领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购房合同、贷款申请及回绝邮件等,指导贺雅惠和懿馨公司通话,固定电话录音。之后,律师代理两人提起房屋买卖合同之诉。
庭上,冠领律师指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因懿馨公司的原因导致贺雅惠、欧阳勇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合同应当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懿馨公司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贺雅惠、欧阳勇和懿馨公司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愿,遂支持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懿馨公司返还共16.8万元。
懿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合同并未达到解除条件,且贺雅惠、欧阳勇有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冠领律师收集新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贺雅惠、欧阳勇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后,确实与懿馨公司协商退房事宜,而非协商继续履行合同,有力反驳了懿馨公司的主张。
二审法院依旧支持冠领律师的意见,驳回懿馨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拿到二审判决的那一刻,贺雅惠夫妻俩心中的担忧烟消云散:“如果没有冠领律师的帮助,我们可能还要等很久才能拿回这笔钱。”
贺雅惠和欧阳勇的故事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务必谨慎,尤其是涉及贷款等金融环节,要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手段导致后续的法律风险。(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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