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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生育患产后抑郁 却换来一纸“休书” 法院:不予支持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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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爱容易相守难,产后抑郁症是很多家庭婚姻道路上的一道坎。当妻子因为生育患上产后抑郁症,丈夫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2018年,阿秀与大国(均为化名)相亲认识。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没多久,阿秀就怀孕了。大国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一直想要个儿子传宗接代。因此,在阿秀怀孕期间,大国对阿秀百依百顺,嘘寒问暖。阿秀觉得自己非常幸福,感叹自己没有嫁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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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好景不长,阿秀十月怀胎,分娩了一个女婴。大国因为此事心生间隙。随后不久,大国便外出打工。平时杳无音信,即便逢年过节,也不过回家两三天。阿秀独自一人照顾女儿,整天郁郁寡欢。一年后,大国认为他与阿秀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孩子发生矛盾,目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秀生育后身体状况不佳,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及双向情感障碍性精神病。法院认为,阿秀与大国相遇相知,并生育一女,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在阿秀身患疾病,大国起诉离婚是对扶养义务的逃避。因此,法院驳回了大国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份充满“人情味”的判决,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人可能不理解,只听说过子女要扶养父母,没听说过丈夫还要扶养妻子?

  事实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双方在物质和生活上相互帮助、相互供养的义务。法律之所以作此规定,目的在于维系夫妻关系、保障夫妻共同生活。可以说夫妻相互扶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毕竟,家庭是社会体系中最小,同时也是数量最多的单元。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日常生活中,夫妻都是家庭的核心。对于夫妻双方而言,相互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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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有两点前提:第一,是婚姻关系确实存在。这一前提不受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影响。第二,是一方确实需要扶养。如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患病等。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产生。

  本案中,阿秀因为怀孕生产,生理上激素发生变化,非常容易引起神经变化和情绪不稳。加上其产后缺少丈夫的关爱,心理上落差巨大,很容易引发抑郁症。最终因为没有及时进行治疗,造成了更严重的心理障碍。此时,大国作为丈夫,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生活中给予妻子帮助和抚慰,而不是通过离婚逃避自己的责任。这不仅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法条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果大国不履行扶养义务,阿秀有权利要求其给付扶养费。

  实践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配偶有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此时,法院会以保护一方的生存利益为考虑。一般情况下,只要困难方能够合理解释夫妻共同存款的去向,就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法院也会将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留在后续离婚诉讼时一并解决。

  人生很难一番风顺,感情中出现磕磕碰碰是在所难免的。但是,一旦两人决定携手共同生活,从结婚开始,就应当共同为家庭并肩作战。只有每个人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家庭才会更加幸福美满。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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