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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上海浦东合伙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

2024-08-30 10:17:51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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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陈旭东律师、施洋律师代理的上海浦东合伙合同纠纷案,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限期支付原告(委托人)合伙份额转让款13万元。

2023年2月,赵永常与谭明(均为化名)合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饭店,后因谭明一直拒绝分红,赵永常遂起意退出合伙。双方经协商后,就退伙事宜未达成一致,赵永常于是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维权。经过冠领律师居中斡旋,2024年6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谭明限期向赵永常支付合伙份额转让款13万元。

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陈旭东律师、施洋律师代理的上海浦东合伙合同纠纷案,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限期支付原告(委托人)合伙份额转让款13万元。

2023年2月,赵永常在一次商业培训会上认识了谭明,沟通后发现彼此都有投资开店的意向,于是在商议后决定合伙经营,平摊风险。两人随后签订了《个人间合伙协议》,约定每人先期各投入5万元作为首期启动资金合伙开饭店。赵永常依约进行了转账,谭明声称也转了但并未提供转账凭证。

在饭店后续经营的过程中,赵永常先后投入了26万元,但他只对蔬菜、配料的购买有发言权,其余事项均由谭明总体把控负责。经营了一季度后,赵永常打算依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查账并进行分红,但谭明以饭店盈亏相抵为由拒绝分红,且之后也以各种理由不让赵永常参与饭店的实际经营事项,也从未分过钱。

赵永常逐渐感觉事情有些不对,明明饭店的客流量尚可,食材的消耗程度也符合预期,怎么谭明却始终声称没有盈利呢?在又一次要求查账遭拒后,赵永常受够了他作为股东却被锁在“信息黑箱”中的遭遇,对自己的投资是否安全也产生了怀疑,于是他向谭明提出要退出合伙,并结算返还投资款。谭明嘴上全盘答应了赵永常的要求,但实际上既不结算也不退款。

经多次沟通后,谭明依然罔顾赵永常的诉求,赵永常遂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准备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陈旭东律师、施洋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经调查后发现,案涉饭店实际是由谭明的女儿进行实际注册个体工商户运营,而赵永常与谭明签订的《个人间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却是由谭明负责工商注册。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赵永常向法院提起合伙合同纠纷之诉。

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陈旭东律师、施洋律师代理的上海浦东合伙合同纠纷案,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限期支付原告(委托人)合伙份额转让款13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赵永常与谭明协商一致,签订了《个人间合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构成合伙合同关系。如今,饭店已实际转让他人,双方合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赵永常有权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合同解除后,因赵永常并未实际参与饭店经营,而谭明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管理合伙事务,更清楚合伙财务状况,且谭明无法证明合伙期间是否亏损,合伙财产价值无法确定,故赵永常有权要求谭明返还投资款。

谭明并未发表答辩意见,直接向法院提出调解。在充分听取了赵永常的意见后,冠领律师代理他与谭明展开谈判。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于2024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谭明限期向赵永常支付合伙份额转让款13万元,如谭明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赵永常有权就全部未付余款申请强制执行。

个人合伙目前已经成为了非常普遍的合伙形式,但由于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间形成,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资合性,不论入伙、退伙常伴有合同、协议不规范的情况,且产生纠纷后维权的方式随意,因此极易造成冲突,导致矛盾不易化解。对此冠领律所提醒大家,不管生意大小,不管关系多亲,都应该“先小人后君子”,起草正规的合伙协议书,对出资份额、分红、退伙、结算做好约定,既能保障个人利益,也更有利于合伙发展。

判决书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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