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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24:01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李昆与王娟(本文人物均为化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稳定和谐。但好景不长,婚后第二年李昆发现妻子行为反常,不仅经常加班到很晚,而且回家后一直抱着手机聊天,不再愿意和他有过多的交流。一天,在妻子熟睡后,李昆打开了她的手机,映入眼帘的是妻子和同事陈全的聊天记录。
王娟和陈全是同公司但不同部门的同事,2019年5月两人因工作关系交往增多。在闲谈中,陈全了解到王娟已结婚成家,但依然对她嘘寒问暖,并且挑拨王娟夫妻之间的关系。2019年6月初,王娟和陈全的公司组织在厦门开会,两人在此期间交往密切,感情迅速升温。公司会议结束后,王娟欺骗丈夫李昆还有工作未完成,但实际却是与陈全同留宿厦门酒店。出差结束后,两人依然我行我素,多次共同出入住宿酒店。李昆尝试与王娟沟通,想要挽回婚姻,但都没有任何效果,无奈之下只好于2019年7月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9年9月18日,王娟与李昆微信聊天中承认其出轨。李昆认为,在他与王娟婚姻存续期间,王娟、陈全的行为不但有违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也对李昆的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以及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造成了侵害。虽说家丑不可外扬,但一直未能释怀的李昆还是诉至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分别作出(2019)粤民初xx号民事判决、(2020)粤民终xx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李昆的诉讼请求。面对爱情的背叛,李昆不死心,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王娟、陈全通过书面道歉信的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庭审中,被告王娟、陈全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为人格权纠纷。李昆以王娟、陈全违反伦理和公序良俗,对其人格权及基于婚姻关系的身份权造成侵害为由,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损失费,与(2019)粤民初xx号案件中其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一致。李昆在本案中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再次对王娟、陈全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显然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诉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王娟、李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昆的起诉。 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根据离婚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失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普法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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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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