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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代理内蒙古鄂尔多斯责令限期拆除案胜诉

2021-08-24 17:45:51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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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内蒙古鄂尔多斯责令限期拆除案,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李大浩(系化名)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1998年结婚后和妻子居住在一间面积不足15平米的低矮平房内,生活环境恶劣。2019年4月,经当地国土资源局批准,李大浩通过贷款、借款等方式筹钱修建新房,没过多久一家人欢欢喜喜搬进了宽敞明亮的大房子。转眼到了2021年4月1日,当地综合执法局向李大浩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内容为:李大浩新建的房屋未经规划建设审批,为违法建筑,并要求于2021年4月10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李大浩不服该决定书,在房屋被强拆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维护其合法权益。近日,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撤销被告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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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执法局称,李大浩新建房屋的占地面积与申请建筑面积不符,该房不仅占用基本农田,而且未完成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可以认定该房是违章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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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告的抗辩,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决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认定的依据是新建房屋未经规划建设审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审批表从2019年6月15日开始就一直在被告处存放,未返还原告。案涉建筑是否能完成审批、原告是否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等,被告并未进一步予以调查核实。

  第二,被告主张原告新建房屋占用基本农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属于事实不清。被告在作出责令限期拆违决定之前,未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第三,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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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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