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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1-08-24 17:36:42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苏洋(化名)在铁岭市银川区某村有一套住宅。随后,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2020年9月22日,苏洋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当地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以及报送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14项信息及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当地国土资源局收到苏洋申请后,于当日作出公开告知[2020]5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苏洋申请的信息因属于国家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予公开。原告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邮去议申请书。2020年12月21日,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了驳回苏洋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苏洋认为,公开告知[2020]5号告知书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严重背离事实、内容不适当,且程序严重违法。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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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辩称:苏洋提交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自己是依法对苏洋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意见,已经依法履行行政信息公开义务。
被告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自己具有办理该复议案件的职权。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故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该案经审查进行立案,向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答辩、经书面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该案认定程序合法。
针对被告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被告县自然资源局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审查原告的14项申请是否确定为国家秘密,就告知原告不予公开,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被告县人民政府同样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维持了被告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一、撤销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公开告知(2020)5号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于6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行复决字(202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撰稿:杜智君
类型:A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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