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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3-07-07 09:27:36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只是卖了个房子,却被买家指控诈骗,这是怎么回事?
2017年10月9日,徐丽丽与张芸、刘平二人签署《购房协议》,张芸与刘平共出资200万元用以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某处房产。
事后,张芸与刘平却指控徐丽丽欺骗其二人进行投资,200万元系投资款,北京市通州区的某房产系投资款的担保物,并以此为由想要解除合同。
2022年8月16日,徐丽丽被公安局逮捕。
徐丽丽因卖房而被逮捕,其家属百思不得其解,遂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请求帮助,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宋瑞学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到,徐丽丽因急需用钱而选择将房屋出卖,张芸与刘平听说此房屋不久后会被划入拆迁范围,故主动联系到徐丽丽,表达购买意愿。因张芸、刘平二人始终未等到房屋拆迁的消息,于是要求徐丽丽退款。三人协商不成,张芸与刘平便以徐丽丽诈骗为由向公安局报警。
对于二人的指控,冠领律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徐丽丽进行辩护:
一、徐丽丽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且投资事项与《购房协议》之间无必然联系
其一,此房产及院落设施属于徐丽丽真实所有,徐丽丽对此具有完全处置权,不存在虚构协议标的物的情形;徐丽丽购买该房屋时的房契及张芸、刘平二人购买徐丽丽该房屋的付款收条均交由张芸保管,充分证明了徐丽丽在购房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且根据《购房协议》的约定,徐丽丽也已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了张芸,实际履行了购房协议。
其二,徐丽丽投资底商事项与三人签署《购房协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购房协议》中没有任何条款与张芸、刘平二人所称担保有对应,且无其他有力证据能对二人的说辞加以佐证。
其三,房屋是否拆迁或是否具有拆迁计划,通过向村委会或相关单位核实很容易得到印证,任何人的“小道消息”,均不足以促使张芸、刘平二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当中。
二、徐丽丽对于涉案200万元人民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张芸、刘平要求徐丽丽返还该200万元钱款后,徐丽丽并没有携款潜逃,隐匿行踪。且从证人的证言中可知,徐丽丽在与双方的共同朋友交流时,曾谈及其对张芸、刘平负有债务。
三、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足以证明徐丽丽涉嫌诈骗罪
其一,本案缺乏关键证人的证言,且即使徐丽丽曾与他人说过投资底商事宜,也无法推导出张芸、刘平购买徐丽丽房屋属于投资底商的结论。
其二,张芸、刘平坚称涉案200万元是投资底商的投资款,案涉房屋是作为投资款的担保。这从生活常理上说不通,且无其他有力证据能佐证。
其三,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张芸、刘平系主动要求购买徐丽丽的房屋。
其四,本案证人证言证明效力较低,不能作为认定徐丽丽涉嫌诈骗的依据。
此外,冠领律师指出,张芸、刘平认为《购房协议》的签署存在瑕疵或想要解除合同关系,此依法应当属于民事争议纠纷的范畴。刑法作为社会打击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保持谦抑性,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应将其定性为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在本案中,冠领律师从徐丽丽自身言行不具备诈骗特征以及现有证据不足两个方面进行辩护,使检察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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