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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11-08 17:30:2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法院就王朋贵上诉,要求王蓬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王蓬华出庭应诉。经过开庭审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王蓬华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王蓬华是河南省信阳市某县村民,家里住的房子是二十年前盖的老房子,一直没有翻新扩建。没想到的是,有一天王蓬华被邻居王朋贵找上门来,说是下雨排不了水,要求王蓬华把围墙给拆了。王蓬华一听,赶忙到两家相邻的围墙处查看。原来王朋贵新盖的房子紧贴着王蓬华家的围墙,把两家宅基地之间原有的一条通道挤占了,所以雨水排不出去。
王蓬华不同意拆除自家的围墙,十几天后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诉状和传票。诉状里写着原告王朋贵要求被告王蓬华把在集体通道上违法建设的围墙拆除,并将路面恢复原状。无奈之下,王蓬华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程重律师负责办理本案。接受委托后,程重律师立即动身赶赴河南信阳,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在一审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朋贵主张因王蓬华违法建设围墙,致使王朋贵的房屋无法排水,破坏房屋及围墙地基,危及房屋及院墙安全。王蓬华房屋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建成居住,从未进行改建扩建。反而是王朋贵曾于2018年,将房屋拆除后重建,并扩大了原有占地面积。因此,王朋贵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王朋贵的诉讼请求。王朋贵不服该判决,又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朋贵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在二审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王朋贵提出上诉,但并未提交新证据举证证明其上诉请求。因此,王朋贵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王蓬华拆除围墙,并将路面恢复原状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不予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因此二审法院应当驳回王朋贵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冠领律师代理王蓬华应诉获得圆满成功。(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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