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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8-23 15:07:48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黄晋奎律师代理陆先生诉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获得胜诉判决,解决了困扰陆先生十年的一块心病。
2011年1月,北京的陆先生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两份购房合同,购买该公司于石家庄开发的某小区两套房产。陆先生依约支付了定金及全部剩余房款,一心等着房地产公司于次年8月31日交房。
时间转眼来到2012年8月底,交房日期届至,可是房地产公司却未如期交房。这让陆先生产生了不满,于是找到房地产公司进行催索,房地产公司开始还试图解释,但随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诿。此后十年,陆先生陆续采用了电话、微信、去售楼部询问等多种方式催告,均未获得满意结果。
2019年,走投无路的陆先生向房地产公司发送了《催告函》,要求房地产公司在限定日期内给出明确回复。可是,陆先生的《催告函》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又过了两年,陆先生终于在奔波辛劳中,失去了信心和耐心。陆先生心里想,如果不及时拿起法律武器,采用有效途径维权,自己的钱真的就要付诸东流了。
于是,陆先生抱着最后一线生机,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请求提供法律帮助。当天,黄晋奎律师热情地接待了他。在对陆先生的案件进行了解后,黄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专业的解决方案。黄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得到了陆先生的认可,遂委托黄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庭上,冠领黄晋奎律师依据调查获取的重要信息,明确指出:
首先,两份认购协议均为无效。虽然,两份认购协议明确载明了房屋房号、购房价格、房屋面积、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最为关键的是,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房地产公司应当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购房协议签订后,陆先生已经有银行流水足以证明已向该房地产公司交付全部购房款,且房地产公司也向陆先生出具了5张盖有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收据。鉴于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应当向陆先生返还全部的购房款。同时,房地产公司还应当向陆先生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方未作答辩也未出示任何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黄晋奎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陆先生归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至实际全部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至此,陆先生十年的困扰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在此过程中,冠领黄晋奎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兢兢业业的品质及精湛的专业水平受到了陆先生的高度评价。
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定要查看房地产公司是否具备预售房许可证明等相关证件,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以及法律知识欠缺,给自己平添困扰。如果大家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一定要及时维权,以免错过诉讼时效。(本文除律师真实姓名外,其余均为化名)
撰稿人:杨佳钰
审稿人: 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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