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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8-18 14:43:11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交易过程中难免出现争议。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仲裁指争议双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解决合同纠纷时我们可能会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表述不够规范严谨的仲裁条款,往往会成为影响案件最终走向的焦点。
林先生与被告A货运代理公司就仓储合同履行发生纠纷(除办案律师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林先生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全志凯律师代理该案上诉。近日,经二审法院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林先生于2012年在某物联网网站注册登记了账户(A货运代理公司系该物联网网站的经营者),网站按照约定向会员林先生提供国际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后续履约过程中,林先生与A货运代理公司发生争议,林先生的账户被限制使用,其包裹的储存现状未知,如不能及时将货物运往国内,将造成林先生高达48万余元的损失。对此,林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恢复林先生的账户并提供全部包裹视频状态;与林先生达成将货物运往国内的方案;如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应赔偿林先生损失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另案当事人提供的《物联网会员服务协议》可知,协议约定:如双方就服务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以及与服务条款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相关规定,林先生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遂裁定驳回起诉。
林先生不服一审裁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全志凯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二审中,冠领律师指出:
一、林先生在A货运代理公司运营的网站注册会员时间较早,基于客观情况无法获得当时的会员服务协议。一审法院依据另案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作出裁定,且未将其所依据的协议向林先生出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份协议系林先生注册账号时所适用的,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之情形。
二、上海市拥有三家仲裁委员会,分别是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双方即使约定为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也应属于约定不明。
二审法院认为:
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案中,被告未做答辩,原告林先生并未提供在网站注册的会员服务协议,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形形色色,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应尽量避免合同约定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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