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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7-20 16:37:2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某区的范女士打算卖掉现有房产,以房换房,却遭遇买方徐某中途毁约,还要求范女士退还50万元定金,否则拒不签订解约协议。房产陷入纠纷难以再售,换房计划被严重扰乱,范女士无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范女士无需向徐某退还扣留的50万元定金。
2021年8月,范女士与徐某、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范女士将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套房屋以80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合同签订后,徐某向范女士支付了50万元定金,并办理了网签登记。因为范女士出售该房屋的目的是以房换房,收到定金后,她立刻从他人手中另行购买了一处房屋。
可没想到,后来徐某却因无力筹措购房款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2021年11月,范女士与徐某办理了撤销网签手续。12月,范女士通过短信的形式向徐某送达解除通知,但徐某拒不配合签订解除协议,并向范女士索要50万元定金。房屋陷入纠纷难以再行出售,而范女士也因拿不到购房款,面临对其他人的违约风险。解决此次纠纷刻不容缓,为此,范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郭昕、全志凯律师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徐某也提出反诉,要求范女士退还5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并称本案网签合同已经替代了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文本,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基础应以网签合同为准,网签合同并无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办理撤销网签手续后,双方买卖关系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原告丧失了请求权基础。
针对徐某的反诉意见,冠领律师指出:《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网签合同系基于房屋行政管理要求而订立,徐某认为网签合同代替《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意见并无依据,法院不应采信;徐某因个人筹款出现问题,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单方违约,范女士作为守约方,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徐某认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证据不足,法院不应采信。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部分意见,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11月解除,同时认为合同解除系由徐某单方违约造成,根据定金罚则,驳回了徐某要求退还50万购房款等全部反诉请求。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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