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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3-22 17:48:4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协议离婚获得拆迁补偿,前夫却突然反悔,刘蕊(文中人物皆为化名)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将前夫廖民告上法庭,却遭到驳回。为获得重审机会,她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萍代理其上诉。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案件最终取得了胜利。
刘蕊是北京某村的村民,与男友廖民相恋多年后喜结连理。廖民的父母在本村有两处宅院,在两人婚后分给了廖民,但是仍有一处没有过户。
几年后,政府发布了征收通知,廖家的两处宅院也被列入范围内,因为仍有一处的户主为廖民父亲,所以由廖民和父亲二人同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据此获得了两套房子的补偿金共计200余万以及三套定向安置房。刘蕊本以为自己的小家会因此越来越幸福,但是却在不久后出现了偏差。
原来,廖民在房子拆迁后觉得生活没有了压力,于是在工作上不思进取,最后因违反公司制度被开除,成为了无业游民,每天在家好吃懒做。这种情况让一边工作还要一边照顾家庭的刘蕊倍感疲惫,她觉得自己的丈夫不仅性格变了,还不爱自己了。生活循环往复地过着,终于有一天,刘蕊下班后看着家里乱糟糟,却瘫在床上的廖民,决定与他离婚。
刘蕊提出离婚后,廖民虽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想要挽留,但是刘蕊去意已决。为了弥补错误,廖民答应了妻子协议离婚的要求,并书面承诺将拆迁分得的其中一套房子以及一百万的补偿金给妻子,就这样两个人和平地离了婚。
但是,两个月后,钱和房子仍一直没有实际交到刘蕊手中,为此她多次联系廖民,但是都被对方搪塞了过去。在刘蕊的反复追问下,廖民才告诉她,因为父母不愿意将房屋和补偿费用转给她,所以才一直拖着没办成。
眼看时间越拖越长,刘蕊怕自己分得的房子和钱就这样拿不回来,所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让廖民履行离婚协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不料,庭审中廖民辩称,获得拆迁补偿的房屋并非两人婚内财产,而是其父母所有,所以刘蕊无权分得这两处房屋的拆迁补偿。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蕊主张案涉房屋为婚内财产的证据不足,遂作出驳回起诉裁决。
第一次诉讼无果的刘蕊,在几经徘徊后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张雪萍律师帮助其再次维权。接到这个案子后,张雪萍律师积极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去到案涉房屋所在地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最后以专业的态度和水平代理其上诉,并在庭审中指出:
第一、廖民的父母有多个子女,但是在拆迁时已经完成了分家析产,并将案涉的两处院落分给了廖民。一审裁定中,关于案涉房屋的情况未与廖民父母进行核实。仅参照廖民口述其父母有异议,无法判定刘蕊和廖民之间的财产纠纷牵涉到案外人的利益。
第二、刘蕊一审程序中已经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为廖民所有,履行了举证义务。而廖民提出,本案涉及其父母的利益却未举证,其父母作为案外人也没有针对案涉房屋、财产提出异议之诉,所以一审作出的驳回裁定没有依据,应当另行审理。
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刘蕊依据离婚协议,为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起诉廖民,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审理。
最后,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婚姻的结合和分裂都是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再做出的决定,其中也包括了对财产的分配。婚礼上许诺终生的承诺没能实现,那么至少离婚时签订协议的约定要遵守。虽然法律不约束相守一生的誓言,但是却能规范离婚后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所以离婚协议请三思,君子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胜诉判决
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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