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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1-12-01 11:53:4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王敏和李凯(本文人物均系化名)是老乡和朋友关系,二人认识多年。同在北京打拼,又远离家乡,两家人走得十分亲近。王敏早年开了一家公司,业务接连不断,慢慢地手头有了些积蓄。李凯收入比较稳定,为了孩子买房子,整天思考着该如何多挣点钱。
在偶然得知有煤炭生意可做后,李凯多次向王敏借款。有时,李凯让王敏直接转至第三方账户。其中王敏于2010年6月3日现金给付李凯15万元,并向李凯指定的何斌账户转账15万元。双方未签订借条,但有收条。转眼十一年过去了,王敏多次向李凯追讨,至今只多次零星还款。李凯虽然每次口头都答应会尽快还款,但每次都是“狼来了”。王敏决定不再忍耐,于是联系了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过固定证据后,冠领律师代理王敏将李凯诉至法院。
李凯称,认可这30万元借款,也是他指定王敏转给何斌的。这是合伙做煤炭生意的投资款,但最后生意赔了。即便如此,仍同意偿还剩余款项给王敏,至今已经归还了9.8万元,还欠20万元左右,但是不同意支付利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王敏主张李凯向王敏借款,其向李凯提供了借款,就本案30万元款项,现李凯认可为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主张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王敏要求李凯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法律规定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根据原告提交的催要借款微信聊天记录酌情确定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就其主张的利息,请求法院在法律规定内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敏借款本金20.2万元;
二、李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敏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驳回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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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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