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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1-12-01 11:46:38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孙奇与何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有四个子女,由长及幼分别为∶孙春、孙夏、孙秋、孙冬。1986年孙奇单位分配给孙奇一套承租公房,一家人总算是安定下来。1993年7月9日,孙奇与北京xx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14128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后该房屋一直登记在孙奇名下。何兰于2016年11月2日死亡。
现孙奇已94岁高龄,患有多种老年疾病,意识不清,生活已不能自理。令其他三子女困惑的是,在2020年4月21日,孙奇突然与三女儿孙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100元的极低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孙秋,现该房屋登记在孙秋名下。
孙春、孙冬认为该房屋应有他们的份额,且父亲意识不清,该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孙秋明知他们子女对案涉房屋都有法定继承权,在他们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无住房、过户至其名下可以节省相关税费为由,私自与父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明显存在恶意行为。
孙春、孙冬二人知道上述情况后,多次要求孙秋将房屋产权恢复至父亲名下,但均被拒绝。念及手足之情,孙春、孙冬本不想起诉,但因自身的经济条件也不宽裕,思考再三决定将孙秋诉至法院,并委托冠领律师代理此案。
孙奇、孙秋辩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孙奇召集四个子女孙春、孙夏、孙秋、孙冬开的家庭会议,孙春、孙夏、孙冬三人在明知对案涉房屋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均一致同意将该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至孙秋名下,到某区过户大厅办理时还是孙冬一起去的。现孙春、孙冬出尔反尔,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案涉房屋系孙奇与何兰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登记在孙奇名下,但房屋系其与何兰共有,在何兰去世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孙奇、孙春、孙夏、孙秋、孙冬继承何兰在该房屋内的份额。
第二,孙奇、孙秋在孙春、孙冬未明确表示放弃其二人自何兰处继承的该房屋内份额的情况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孙秋名下,损害了孙春、孙冬的合法权益。
第三,孙奇、孙秋于2020年4月21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案涉房屋应变更登记至孙奇名下。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奇与孙秋于2020年4月21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孙奇、孙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孙春、孙冬办理北京市某区33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孙奇名下的手续,因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孙奇、孙秋负担。
律师提醒:
由于该案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争议系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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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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