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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16:11:49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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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环境下,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出多发、频发态势。专利产品刚刚上市,就可能出现大量侵权仿制的行为。此类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多为销售商或许诺销售商。
专利法中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从公平角度出发,让销售商在无过错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善意的行为人应当受到合理的保护;二是督促侵权商品销售商积极举证,在诉讼中披露上游供货商,从而找到侵权源头,从根本上治理侵权行为。此外,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有助于销售商完善进货渠道管理,警示实施侵权行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主要涉及以下两个要件:
主观要件:不知道其所销售的产品系专利侵权产品
关于主观要件,被告无法证明“不知道”的消极事实,所以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推定被告“不知道”。
客观要件: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通常需要考量被告是否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具有相应的票据。
但在现实情况中,存在大量小商品交易行为,交易双方基于行业惯例、交易便捷性等因素,通常省略订立书面合同的步骤。当事人如被诉侵权,也难以提交相应的书面合同等证据。在实务中,“符合交易习惯”这一条件的尺度,既要避免过高的要求,一律要求被告应提供完整、正规的票据;也要避免过低的门槛,以免使“合法来源抗辩”成为逃避侵权制裁的手段
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进行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支出,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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