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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16:07:22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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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的呈爆炸式的增长,我们每天都会接触到海量的信息,这其中“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都知道《著作权法》规定了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那么什么样的作品在被保护的范围内呢?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怎么分辨自己的作品是否是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其次,该“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单纯停留在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或者“腹稿”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要具备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中国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需要注意的是: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只有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的保护。
第三,必须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是“作品”。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的关键。
第四,还要具有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在认定一种劳动成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不能仅仅判断其是否为“智力成果”、是否为“独立完成”、是否为“首次完成”的,以及其是否凝聚了作者的智力创造,还要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将许多类型的智力成果,如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等,排除出去。
这就是著作权法中所讲的作品,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类似被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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