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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18:27:2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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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律师,您好,我可以向您咨询几个关于夫妻离婚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吗?
上海冠领律师:可以的,你描述一下具体的情况。
王女士:是这样的,我和张海天(化名)在登记结婚后一起花钱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因为他的某种原因,他要求我俩假离婚,于是我们就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签的《离婚协议》写明房子归我个人,他也配合我办理了相关手续。一年前,我们复婚了,但房产证上依旧只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如今我们再次面临离婚。请问一下,现在离婚这个房子我老公还有份吗?
上海冠领律师:房子还属于你个人财产。一、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说辞,假离婚就是真离婚。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不论当时本意如何,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是真离婚。第一次去民政局离婚后,你们双方夫妻关系解除。二、根据你的描述,你们的离婚协议没有存在欺诈、胁迫这类情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在寻常百姓间认为复婚是破镜重圆,但是在法律上复婚本质是新一轮的婚姻,原先房子的物权归属已经变动为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你们复婚后又没有对房产作出新的约定,那么房子不会因你们双方复婚再次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张海天在离婚期间,购买了一些股票,在我俩复婚后,股票增值了,请问一下,我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上海冠领律师: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如果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不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前的股票账户进行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应予支持。
王女士:复婚的这一年,张海天在外欠下一笔债务,我想请问一下,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上海冠领律师:(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刘女士:好的,明白了,谢谢律师的耐心解答!
上海冠领律师:不客气。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主编: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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