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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7:07:47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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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 ·在线答疑
专业问题简单化
吴先生 本期在线提问网友
任律师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吴先生:任律师,您好!前两天,我外出办完事回家时,将车停在了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没想到挡风玻璃居然损坏了。我想向您请教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
任律师:你好!吴先生,请你说明具体的情况。
吴先生:事情是这样的:我居住在嘉和花园小区。2021年11月21日,我开车出门办完事回家,将车停放在了小区露天停车位。第二天早上出门上班时,我突然发现,车的前挡风玻璃被损坏了。当时我着急上班,就没顾得上处理。
任律师:之后你有没有去找物业了解情况?另外,一般停车位附近可能会有监控摄像设备,你停车的位置有摄像头吗?
吴先生:有的。我发现后,就第一时间拍照录像记录了前挡风玻璃损坏的情况。下班后,我就报警处理了。但是,因为小区露天停车位的监控过于老旧,所以没有查到监控画面,民警也因此无法找到侵权人。
任律师:你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管理好监控设备,如果没有事先提示,业主付了停车费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一般来说,你作为业主是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的。
吴先生:我也这么认为。
任律师:那么,物业相关负责人是怎么说的?
吴先生:我本来以为这事很简单,物业赔偿就能很快解决。可是,物业公司表示自身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
任律师:他有没有说明具体做了什么管理措施?
吴先生:物业公司说2020年11月就已上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2021年6月将小区监控瘫痪解决方案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公司认为已尽到小区监控缺失的告知义务。
任律师:如果以上情况属实,未能提供监控确实不是物业公司的过错。
吴先生:物业公司还表示,我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因此他们不必对我车辆被损坏的损失负责。
任律师:如果你没有交停车费,停车位也不是自己家购买或租下的,物业公司也不负有完全注意义务。
吴先生:完全注意义务?我不太理解,还请您详细解释一下。
任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小区范围内的财产安全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该义务系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财产的一般管理人义务。
任律师:而车辆在公共停车位上发生的前挡风玻璃的损坏则属于完全注意义务范畴。
吴先生:这就意味着物业公司不必为我的损失负责吗?
任律师:是的,物业公司对你的财产负有一般管理人义务,而你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案涉车辆也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
吴先生:原来看似一件小事背后有这么多法律知识。我明白了,谢谢您!
任律师:不客气。
撰稿人:王晨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董主编
审核律师: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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