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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10:07:52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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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从出台到现在一直饱受争议,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认为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剥夺,是对债务人的纵容。那么申请个人破产是否有失公平呢?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意义到底是什么?今天周律师就有关于个人破产条例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
网友小黄:周律师您好。
周律师:你好,有什么法律问题吗?
网友小黄:前不久,深圳市的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作出判决:只要债务人经过三年的考察期就可以免去剩余债务。我想知道这种政策是否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古话岂不是被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给打破了?
周律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我们根深蒂固的观念,但随着时代的变更,无论是企业破产还是个人破产,都不再仅仅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私事了。债务压力带来的不光是个人财产的贫瘠,更可能会危害到社会安全。个人破产立法是一种法律上的价值权衡,即使企业或个人背负了巨额债务,但如果施以援手给他们东山再起的机会,也可能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网友小黄:那么,申请破产的人被免去债务,债权人的钱由谁来还?
周律师: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债务人逃债的通道,不是所有负债累累的人申请个人破产都能获得法院免责的,只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法院才会批准免责。即使获得免责,也不代表所有债务都不用偿还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明确规定,侵权之债、婚姻家庭之债,税收之债、政府的罚款罚金这一些非因市场因素形成的债务,是不能够免除的。
网友小黄:那如何判断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的标准呢?
周律师:首先,个人破产需要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然后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判断这个债务人是否能获得免责,要根据多方面调查情况来衡量,例如需要综合了解调查债务人破产前的交易情况、财产状况、诚信状况,如果申请人符合“诚实而不幸”的标准,将可以获得法院批准免责。
网友小黄:那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被“老赖”钻空子呢?
周律师:不会。即便法院批准债务人剩余的债务不用还了,如果有关利害关系主体了解到债务人实际上还有其他的不诚信,甚至是欺诈的行为,则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张,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免责的裁定。也就是说免责的裁定是可以撤销的,而且是无期限的。这就是对于不诚信的债务人想钻空子的防范机制。
网友小黄:我明白了,原来个人破产条例还是考虑的很周到的,也算是给债权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希望申请个人破产成功的人都可以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也希望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能在全国推广。谢谢周律师的解答。
周律师:不客气。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C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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