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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一般约定其内容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纠纷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当合同与附件约定不一致时,是否适用附件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呢?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协议或仲裁条款选定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是当事人能够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前提;
所以,若合同纠纷附件和合同签署的主体不一致,附件约定的仲裁条款当然不适用于合同。
在签署主体相同的情况下,还要看合同与合同纠纷附件签订的时间顺序。
若合同纠纷附件签订在前,合同对管辖条款无明确约定时,根据仲裁协议必须明确而且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无法推定后签订的合同默示接受了合同纠纷附件中仲裁条款。
因此,也就不能得出合同纠纷附件中的仲裁条款对合同有约束力的结论。
另外,在主体相同且附件签订时间在后的情形中,还要区分合同与附件是否相互独立且可分。
若附件依附于合同,并对合同关于争议解决做出了补充约定,则附件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合同。
若合同与附件相互独立且可分,则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按合同约定的管辖处理。
附件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仅适用于与附件有关的争议,不适用于解决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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