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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2017年2月,马晓东与A公司签订《种植收购合同》,约定马晓东为A公司种植2500亩红树莓,种植收购期限自2017年2月20日至2030年12月15日;A公司(甲方)的权利:确保提供红树莓种苗属于最新培育的优质苗,每棵苗运至A县综合费用为3.5元,并确保第一年挂果每亩50-150公斤;A公司与马晓东共同确定适合进行红树莓种植的地块,必要时要有双方确认的书面资料;在正常年份,对因树苗质量问题、技术指导失误而给马晓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损失程度,经双方协商由A公司负责赔偿;A公司为签订红树莓种植收购合同的种植户实行补贴,每亩补贴现金500元,同时享A县对红树莓专业政策的其他补助,树苗每亩成活率达到85%,若达不到85%成活率标准,A公司为马晓东(乙方)免费补苗使其达到标准;A公司确定红树莓原料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保底收购价为每公斤8元;建立健全树苗生产档案,准确记载树苗生产的各个环节和项目,关键环节必须由农企双方签字确认;农企间出现严重的树苗产量、质量、收购合同纠纷时,及时告知A县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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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东的义务权利:同A公司协商确定适宜种植的地块,不经红树莓协商同意将树苗种植在不适宜的地块上的,造成的损失由马晓东自行承担;未经A公司同意不得将提供的树苗转借、出售给他人;对因红树莓树苗质量问题、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从A公司获得经济赔偿。
合同签订后,马晓东在2445亩土地上种植,后树苗在发芽后陆续死亡。2017年11月原、被双方就补种事宜达成协议,协商由“马晓东补种500亩看看”。2017年11月7日、8日、9日,A公司继续为马晓东提供红树莓树苗30万株在500亩土地进行补种,但补种后树苗再次死亡。2018年7月25日马晓东委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树苗死亡原因、投入成本及产量损失价值进行鉴定,鉴定书载明2017年10月中下旬马晓东种植的红树莓死亡原因为红树莓在运输存储过程中(由A公司负责运输、存储)因根系变干失去活力造成栽植的红树莓发芽后又干枯死亡。马晓东支出鉴定费5000元。双方产生种植收购合同纠纷,已经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于是,马晓东因种植收购合同纠纷将A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37500元;2.判令A公司承担鉴定费5000元。
律师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次收购合同纠纷案件中,马晓东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A公司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栽种条件的优质红树莓树苗,导致马晓东2017年秋季补种的红树莓树苗全部死亡,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赔偿马晓东经济损失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晓东赔偿损失420000元;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晓东支付鉴定费5000元。至此,此次收购合同纠纷案件以马晓东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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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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