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段德威、王丽两人是夫妻。2013年12月25日,段德威、王丽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A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351088.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首付款为406088.00元,余款945000.00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段德威、王丽仅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0万元,因尚欠购房首付款206088.00元未支付,段德威向:A房地产公司出具《借条》一张,明确段德威向A房地产公司借款206088.00元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购房首付款,并约定还款时间为A房地产公司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15日内。2013年12月30日,A房地产公司、段德威、王丽就案涉房屋在房产管理局进行预售备案登记。2017年9月20日,A房地产公司通过邮政EMS向段德威、王丽邮寄送达了《住宅交房通知书》,但段德威、王丽至今未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所欠的206088.00元购房首付款。于是因商品销售合同纠纷将段德威、王丽诉至法庭。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在商品销售合同纠纷庭审过程中,A房地产公司仅要求被告段德威、王丽支付原告逾期偿还的购房首付款20608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观点
此次商品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律师认为:
本案系商品销售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A房地产公司要求段德威、王丽支付首付款206088.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由段德威、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A房地产公司购房首付款20608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07元。至此,此次商品销售合同纠纷落下帷幕。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