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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2015年3月18日,孙晓(文中均为化名)代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苗木购销合同》一份,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孙晓提供价值556000元的枸杞苗木,根据约定双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第二年,生态绿色公司发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枸杞苗木有问题,认为苗木是假的,由此双方发生苗木购销合同纠纷。2017年3月24日经绿色生态公司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协商达成协议,由孙晓于2017年3月28日、4月25日、11月25日分别向绿色生态公司返还购苗款50000元,250000元,200000元,合计500000元。但孙晓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于是绿色生态公司因苗木购销合同纠纷将孙晓告上法庭。请求孙晓支付购苗款50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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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绿色生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苗木购销合同》,用于证实绿色生态公司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556000元枸杞苗的事实;
证据二、《苗木购销合同纠纷解决协议》一份,用于证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返还购苗款500000元的债务转移给孙晓的事实;
证据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用于证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吊销的事实;
证据四、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表一份,用于证实贷款利息计算的事实。
那么,苗木购销合同纠纷后发现木苗有问题,可以追回购苗款吗?
律师观点
针对从此苗木购销合同纠纷,冠领律师认为:
首先,2011年2月24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2017年3月24日,绿色生态开发公司作为债权人就该购销合同所形成的债务与第三人即本孙晓达成协议,将债务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苗款500000元的债务转移给了孙晓,按此约定孙晓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根据绿色生态公司和孙晓的约定,孙晓告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但孙晓至今未给付购苗款,属违约行为,虽然绿色生态公司和孙晓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根据法律规定,逾期付款的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后,法院判决:孙晓给付绿色生态开发公司购苗款5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23127.10元,合计523127.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至此,此次苗木购销合同纠纷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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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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