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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公司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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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法确立了倾斜保护的原则,但也并非意味着劳动者权利的无限放大。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案例劳动合同纠纷律师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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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张强是某服装公司的产品质检员,2019年,该公司与本地的另一家公司进行了业务合并,公司对部分员工的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张强被要求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但该地点距离张强的家较远,因此张强不愿更换工作地点,公司多次要求其到新的地点工作均被其拒绝,于是公司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张强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那么在这起劳动合同纠纷当中,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认为:

  因此,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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