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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10:40:1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熊月琦律师、周雍超律师代理的上海徐汇第三人撤销之诉,经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钱清与钱俊是兄妹关系,2024年6月,钱清突然被钱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她与父亲钱志强在2012年8月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分割一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屋产权。钱清表示该房屋的权属早已明确,任何人无权主张分割。兄妹俩谁也说不服谁,钱清遂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代理应诉,维护她的财产权益。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熊月琦律师、周雍超律师代理此案。
在与钱清深入沟通案情后,冠领律师得知,案涉房屋原系公房,1994年8月,钱志强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并将他登记为房屋产权人,钱清、钱俊及母亲蒋琳三人被登记为同住人。
2012年8月,蒋琳去世。钱志强为了避免在他去世后,兄妹俩因为继承事项闹出矛盾,于是与钱清经法院调解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并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钱志强、钱清共有。
2017年8月,钱志强又与钱清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他享有的50%房产份额出售给钱清,并将房屋变更登记为钱清一人所有。
2023年1月,钱志强去世。在整理父亲的遗产信息时,钱俊发现了上述房屋的权属变动情况,他认为母亲作为该房屋的同住人,依法享有共有产权,该房屋应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而钱志强与钱清在达成调解协议时,法院未通知他参加,侵害了他的继承权益,故要求钱清分他50%房产份额,被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明晰案情后,冠领律师代理钱清出庭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指出:蒋琳作为同住人,在其生前并未对案涉房屋主张共有权利,应视为其对钱志强作为房屋产权人的认可,案涉房屋既不应认定为蒋琳的遗产,也不应认定为蒋琳与钱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钱清与钱志强就案涉房屋产权达成调解协议时,蒋琳已过世,在其生前未对案涉房屋确权的情况下,法院无需通知蒋琳的继承人之一,即钱俊参加诉讼。因此,钱志强与钱清达成的调解协议于法有据,且并未侵害钱俊的权利。且钱俊自知晓此事以后,直到2024年6月方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除斥期间。综上,钱俊主张撤销,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8月作出判决:驳回钱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的,以救济未能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功能,实质上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错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滥用这一制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应当进行严格限定。依据《民事诉讼法》5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具备主体要件、程序要件、时间要件、管辖要件、实体要件和结果要件。只有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才能提起撤销之诉,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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