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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14:39:49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钱俊帆是上海松江农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农意农业科技股份公司(简称“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B公司是美国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
为了协助B公司于2019年成功上市,2018年1月,北京的李晃与钱俊帆签订了实为融资合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中明确,李晃以11元/股的价格受让B公司6万股股票,股权转让款合计66万元。
为了保护李晃在B公司上市失败后的利益,双方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时上市,钱俊帆应在李晃提出回购请求后,无条件以原价回购李晃所购股票,并额外支付相当于总投资额50%的投资回报;A公司为此次交易的担保方。
2018年8月、2019年3月,李晃以同样的单价分两次购买了3万股股票,加上初次交易金额,李晃总计向钱俊帆支付了99万元股权转让款。之后,B公司始终未能成功在美国主板市场上市。李晃多次要求钱俊帆回购股权并支付投资回报,但钱俊帆均未及时履行其义务。
五年后,李晃担心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联系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指派了擅长金融纠纷的李茂生律师来代理此案。冠领律师接案后,查明合同内容,认为钱俊帆和A公司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以二者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对于李晃主张的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钱俊帆表示: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担保行为之前需要经股东会决议,而他们并没有履行这一程序,所以A公司的担保行为无效,李晃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成立。
冠领律师则表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该按约履行合同。本案中,当事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条件已成就,故钱俊帆应当按约履行回购义务。李晃主张钱俊帆按照约定价格148.5万元回购,并无不当。
A公司的担保行为虽未经股东会决议,但钱俊帆是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司的意志,李晃有理由认为其有权力单独决定此事项。结合双方过错,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钱俊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晃支付股权回购款148.5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同时,A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未能履行部分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得益于合同中的明确条款,李晃的权益得以在律师的协助和法律的保障下顺利实现。这一事件也向我们强调,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务必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确保协议内容明确无误,以便在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纠纷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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