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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后自称有精神病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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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男方徐某与女方郑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11月在赣州市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徐某自称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尚未痊愈,要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并要求郑某返还彩礼、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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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形下的婚姻无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徐某以自身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郑某的婚姻无效,不属于上述三种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知即使徐某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也只有郑某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中规定的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属于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影响家庭稳定、社会安定,甚至构成犯罪的情形,而对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这一情形,法律则将是选择向法院请求撤销来终止婚姻关系,还是原谅对方继续一起生活的权利交给了受到蒙蔽的另一方,这不仅体现了法有情理,也符合社会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除了法律规定外,婚姻还需要夫妻双方的认真对待和耐心经营。在上述案件中,徐某自称患有精神疾病,但是他并未坦白婚姻关系的真实情形,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治疗疾病。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婚姻关系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负责任。

  此外,即便徐某真的身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也并不表示其在2019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时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他在申请结婚登记时,亲自到场、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签署相关声明等文件,就有充足理由认为徐某当时处于未发病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徐某在未发病期间并不属于法定禁止结婚或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徐某想以此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都无法获得法院认可。

  婚姻关系的经营和维护,需要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向着构建和谐幸福家庭的目标而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让生活变得更加美好、更加充实。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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