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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公司之间进行磋商非常常见,但是恶意进行磋商,故意破坏合作,造成当事人损失怎么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谈判,购买机器,预达成长期合作关系。然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竞争对手,丙公司听闻这个消息后,为了阻止竞争对手乙公司与甲公司进行合作,于是其与甲公司进行很长时间的谈判。
乙公司看到甲公司犹豫不决,于是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了合作,丙公司便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甲公司错失了与乙公司的合作机会并且价格也被压的更低。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受到的损失,如何救济呢?
对于丙公司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既破坏了公司之间的正常合作,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如有合同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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