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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未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具有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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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俩离婚时,尚有未清偿的共同债务,夫妻两人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由另一方承担的共同债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张晓川与陈梅结婚后,共同在银行贷款59万买了一个商品房。结婚五年后,俩人协议离婚,协议中表明此商品房归男方,剩余未还银行贷款均由男方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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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川开了家服装店,生意还不错。但在偿还银行贷款一年后就遇到了疫情,因为疫情店铺不得不关门,没有了收入,就没有再继续向银行还款。在断还贷款三个月后,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夫妻两人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并提交了夫妻两人共同签名的贷款合同一份。

  陈梅在收到法院文书后,向法院提交了离婚协议,称自己已经和男方离婚一年多,并且协议上已经写了房子归男方,贷款由男方偿还,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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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在离婚协议合法真实有效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事由对夫妻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对外部债权人没有约束力。银行有权利向法院主张由夫妻两人共同清偿债务。但是在协议中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即可以追偿自己本不应承担的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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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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