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上山打虎易,开口借钱难”,很多人借钱羞于启齿,感觉很没有面子。不过也有这么一种人,为了借钱不惜编造家人生病的借口。朋友慷慨解囊后,他却把借款另作他用。那么,当借钱时约定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债主能要求提前还款吗?
张大茂(化名)是个老北京人,为人和善,亲朋好友都愿意与他往来。一天傍晚,张大茂正在家门口遛鸟,好朋友小飞突然上门拜访。小飞两眼通红,哽咽着说道,前几年他姐姐查出得了尿毒症,一直靠药物维持生命。等待了几年之后,最近医院终于通知匹配到了合适的肾源。
因为配型成功率极低,全家人都非常珍惜这次机会,但是换肾手术需要40万元,他家经济条件不好,父母求遍了亲朋好友,才筹集到30万。如果他家没有凑够手术费,医院就会把肾移植资格顺延给下一位病人。他今天来,就是想问张大茂借10万块钱。
张大茂心里明白,治病救人是大事,帮助朋友义不容辞。但是,小飞有赌博的恶习,一下子借给他10万元,张大茂心里有点犯嘀咕。保险起见,张大茂同意借款,不过要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小飞向张大茂借款10万元,用于姐姐肾移植的手术费用,借款期间为一年,到期后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款10.5万元。
合同签订三个月后,张大茂偶然间得知,小飞的姐姐根本没有得尿毒症。原来,小飞因为赌博欠了贷款公司20万元,眼看借款到期了,小飞就编造出姐姐需要做手术的理由,向张大茂借了10万元,实际用于偿还贷款。张大茂多次联系小飞索债未果,只好将小飞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大茂表示,小飞为了借钱,竟然能编造出家人生病这种晦气的理由,他不能接受。而且,他与小飞在借款合同中明明白白约定了借款的用途,小飞却将钱用于还贷,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他请求法院判决合同约定的期限无效,小飞立刻给他还钱。
小飞辩称,张大茂是自愿借钱给他的。他虽然骗了张大茂,但借钱又不犯法,他又不是只借不还。更何况,二人约定的还款期限是一年,只要到期时他能按时还款,张大茂就没有权利干涉他借款的用途。
那么,张大茂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请注意,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之一。如果没有出现其他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仅仅是借款约定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并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但是,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的用途,会增加出借人的风险,使借款难以收回。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如果因为改变借款用途,对债主造成损害的,债主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然张大茂与小飞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小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小飞偿还张大茂的借款本金。
总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借款。如果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虽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但是可能会导致合同解除、支付违约金等不利后果。因此,借款人如果要变更借款用途,最好和出借人协商一致,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