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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案例详情:李某于2020年6月8日入职文化公司,并签订正式员工入职合同,负责直播运营工作,2020年11月23日离职。文化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工资,经多次催要无果。李某于2020年12月23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文化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冠领律所律师观点:针对该起入职合同引起的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原告提交的《试用期合同》、《正式员工入职合同》、被告工资表显示,原告的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4.500元/月,转正之后6.000元/月,原告6-10月待发工资合计23.484.42元,被告已支付8.300元,未支付的工资15.184.42元应予支持。因被告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3.000元,应当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针对该起入职合同引起的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化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工资15.184.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文化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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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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