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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4-09-02 10:10:51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李冠松律师代理的山东日照民间借贷纠纷案,经由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起诉。村委会应向原告(委托人)返还借款本金45.6万元及利息。
2017年,山东日照某村急需周转资金,村民姜护应村委会的请求,联系了两位愿意提供借款的村民。然而,之后村委会并未及时偿还债务,作为借款协调人的姜护,需要转而协助村民追讨欠款。经过咨询,他全权委托了冠领律所处理此事。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赢得了胜利。这一结果使得村民成功追回了45.6万元的欠款及相应的利息,有效地缓解了姜护所面临的两难境地。
姜护是山东日照某渔村村民。2012年,该村因支付渔船年审费及其他村集体支出,向村内信贷员张三借款150余万元。这些借款有的是张三挪用村民在他那里的存款,有的是张三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村民的名义从信用社的贷款。2017年,因张三催款,当时的村委会主任高天联系上姜护,请他帮忙周转。
2017年5月,姜护联系到两位同意借款的村民。由于他们二人均出海未在家,村委会便安排信用社直接扣划了二人的渔业补贴款,共45.6万元。之后,因村委会迟迟未归还此款项,姜护又接受两位村民的委托,与村委会、张三签订《三方还款协议》。
姜护、高天、张三均在协议上签名,信用社盖章提供了担保。协议中载明:村委会欠张三的45.6万元已经全部还清;借用姜护的45.6万元分两期,在2018年7月前还完。然而,村委会并未如约履行。在村内主任换届后,姜护多次向新主任追讨欠款,均无果。
2024年,别无他法的姜护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李冠松律师代理此案。
通过调查,冠领律师了解到,姜护村内的信用社,实为村内工作人员为完成任务组办的,成立后从未运营,也没有自己的账户,没有开展过业务,所以当初村委会借款时,才能轻易地从信用社中划拨村民的存款。基于此,冠领律师分析,村委会应对信用社的民事行为负责。
同时,通过在案还款协议以及相关事实,律师明确了前任村主任高天的借款行为属于其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村委会承担,由此确定了村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另一方面,在原告确认环节,冠领律师与实际提供借款的两位村民进行了深入沟通,以了解他们的诉讼意向。两位村民均表示,他们愿意以姜护的名义发起诉讼。随后,冠领律师代表姜护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庭审中,冠领律师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村委会未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向姜护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并应按照约定,向姜护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后,判决村委会限期向姜护返还借款本金45.6万元及相应利息。然而,村委会对这一判决不服。新村主任声称,他对于之前的借款情况并不了解,并指出还款协议上没有村委会的公章,仅有前村主任高天的签名,这表明借款行为可能是高天的个人行为,因此村委会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随后,村委会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论点:该笔借款发生在高天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还款协议》明确指出款项为村内欠款,这足以证明高天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新任村主任也曾表示,姜护及其他村民曾多次向村委会催讨款项,村委会对这笔款项的支出应当是知情的。此外,该协议由高天签字并由信用社盖章,反映了各方当事人的真意,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经过审理,法院再次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冠领律师的协助下,作为借款协调人的姜护终于解决了他的棘手问题,他感到如释重负。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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