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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1-10-14 10:30:52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随着科技发展和环保的需要,旧工业生产方式受到了冲击,相关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步入下降通道。有的企业采取停薪留职的方式将员工转岗分流来降低管理成本,在这期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该由谁缴纳呢?
位于辽宁某地的煤矿矿厂是建国初期就成立的老牌国有企业,随着新能源的崛起和矿产资源的下降,该矿厂逐渐式微。为全面推进企业转型的政策,也为了降低管理成本,矿厂领导决定以“停薪留职”的方式,让企业员工分流到外“闯荡”,如果五年内没搞出什么名堂还可以回厂里上班。
2019年3月20日,贾先生与厂里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贾先生停薪留职时间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5日,共计5年;停薪留职期间,贾先生的社会保险关系仍保留在矿厂,双方依法承担各自缴费义务,并由矿厂代收代缴;缴费费率按现行辽宁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标准执行并随之调整而调整。
双方还约定,在该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政府政策调整等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终止协议并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2021年4月,矿厂单方下发通知,要求停薪留职人员必须自己足额缴纳自2020年7月以来的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如有至2021年4月25日既未按要求缴纳个人和单位的养老保险,也不返岗上班的人员视为自动离职。
贾先生认为矿厂此举违反了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矿厂下发的通知违法。矿厂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矿厂无需支付单位应该承担的贾先生的部分养老保险。
法庭审理中,矿厂辩称,由于2020年6月8日省社保下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对缴费基数的确定做了新的规定,导致包括贾先生在内的34名停薪留职人员的单位缴费额从2020年7月开始的0元增加到19万元。养老保险政策的改变,导致矿厂增加了管理成本,违背了办理转岗分流的目的,双方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已经不适应现状,既造成了现有人员满足不了生产需要,又造成了矿厂亏损,依据《停薪留职协议》第九条的规定,理应终止上述协议。
那么,在停薪留职期间,劳动者的社保该如何缴纳?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需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来规避其法定缴费义务。
虽然贾先生系停薪留职人员,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矿厂以其缴费标准发生变化为由,单方下达通知不履行企业义务,该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法律规定,不予认可。矿厂主张无需支付其作为用人单位应负担养老保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矿厂的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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