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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4-07-17 15:49:3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的孙芳(化名)在桂林购买了一处“养老房”,到了交房日期,开发商迟迟不能交房。为了维权,她咨询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接案后积极取证,代理孙芳诉诸法院,近期获得胜诉判决:开发商支付孙芳5.8万元违约金。
2019年6月,年过六十岁的孙芳决定在风景秀丽的桂林购买一处房屋养老。在几经考察后,以41万的价格从开发商桂林万春公司(化名)购入一套房屋,并于当日就向其支付了购房款,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承诺会在同年年底之前交房。
到了2019年12月,孙芳迟迟未收到交房的消息。为此,孙芳联系万春公司了解为何房屋交付一直延误的原因,对方的回答却含糊其辞,之后由于疫情的原因,交房一事未得到及时解决。2023年1月份,孙芳决定了结此事。她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解决方案。冠领李旭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接案后,冠领律师了解到案涉房屋已基本完成,但未进行竣工验收,而万春公司被多个案件列为被执行人,担负巨大债务。另外,孙芳已完成房屋备案登记。基于此,冠领律师分析得出若孙芳与万春公司强制解除合同,将面临失去房屋及失去破产清算的优先受偿权,导致钱、房两失的巨大风险。
与此同时,冠领律师查看了孙芳与万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中关于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律师还了解到,合同签订当日孙芳曾向万春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内容为:在能够办理相应房屋登记时,同意万春公司指定专人,代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及接受登记机构相关询问、代为缴纳相关费用、代为领取相应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等,但万春公司未帮孙芳办理上述委托事宜。
随后,冠领律师经调查发现,万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是天浩公司(化名)。因此,天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是,冠领律师协助孙芳整理搜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案件证据材料,将万春公司与天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代理孙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孙芳与万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及附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办理预告登记,合同中约定,双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由于万春公司至今尚未为孙芳办理预告登记,故根据该项约定,孙芳可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涉案房屋预告登记。
另外,孙芳已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但万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19年12月前将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孙芳,已构成违约,万春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及赔偿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经计算得出,万春公司需向孙芳支付已产生违约金4.8万元。并且根据合同约定,万春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为孙芳办结该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故万春公司应向孙芳按约支付违约金1万元。
经调查发现,万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股东为天浩公司,因此,应由天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孙芳可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万春公司限期内向孙芳支付5.8万元违约金,天浩公司对万春公司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此,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冠领律师充分取证,分析利弊,帮委托人争取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助委托人圆满达成全部诉求。
撰稿人:毛梦遥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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