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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4-07-09 15:24:26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3年底,北京大兴的徐梅和儿子刘旭被已故大哥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已故弟弟名下的遗产,涉及215万元拆迁补偿利益。徐梅母子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本案最终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告终。
现年79岁的徐梅在家中排行老二,三位兄弟姐妹分别是大哥徐斌、三弟徐晓斌、四妹徐晓梅。徐梅的父母生前在北京大兴某村内拥有一处宅基地,后来分家时给了次子徐晓斌。他们的母亲张芬芳在丈夫去世后,一直和徐晓斌居住该房内,直至去世。
徐晓斌早年离异,唯一女儿的抚养权给了前妻,对方和他就此断绝来往。离婚后的徐晓斌身患多种疾病,经常需要看病买药,因身边无子女照护,长期受到大姐徐梅和外甥刘旭的悉心照料。徐晓斌曾口头承诺,大姐一家若为其养老送终,就将名下的财产留给他们。
2016年,徐晓斌病故,徐梅和刘旭为其操办了丧事。同年,徐晓斌的宅基地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因村里都知道他与姐姐徐梅一家存在遗赠扶养的事情,所以经徐梅的申请,有关部门同意将徐晓斌名下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过户到徐梅名下,由徐梅的儿子刘旭一家搬至该房内享受相应的拆迁利益。而后刘旭作为该宅基地上的被拆迁人,获得了3套安置房和160余万元的拆迁款。
此时,徐梅的大哥大嫂,即徐斌夫妇及其长子皆已去世多年,但刘旭获得拆迁补偿一事却引发了徐斌的长孙和另外两名子女的不满,三人主张案涉宅基地原属徐斌母亲张芬芳所有。他们以继承纠纷提起诉讼后,法官还找到了徐晓斌的女儿徐清,将徐清与徐梅母子列为共同被告,三名原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得共计215万元的拆迁补偿利益。
徐梅因年纪较大,在和儿子刘旭自行准备并参加过一次开庭后,发现三名原告以及被告徐清都聘请了律师,对案涉拆迁利益抱着势在必争的态度,顿感无力应对,故致电求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应诉,黄小翠律师受律所指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经调查了解到,自徐家老一辈人分家后,案涉宅基地已归徐晓斌所有。鉴于徐晓斌生前与姐姐徐梅、外甥刘旭一家有过口头的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徐梅在弟弟过世后,经向有关部门申请,已将该宅基地批给刘旭使用。拆迁协议里记载的案涉房屋的使用权人就是刘旭,文件上也有相关部门的盖章。在拆迁之前,刘旭确系该宅基地上的合法权利人。
而三名原告在诉状中,一方面主张案涉宅基地是家族已故长辈张芬芳的遗产,徐晓斌由于户口原因,无法继承取得对相应土地和房屋的权利;另一方面则认可由徐晓斌的女儿徐清通过法定继承分割案涉拆迁利益,等同于又认可徐晓斌对该宅基地的权利。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实际也暴露了他们对案涉拆迁利益的主张并无任何根据。
基于此,冠领律师将办案焦点放在了证明刘旭取得案涉宅基地的合法性上。通过重新梳理案情,律师围绕着徐晓斌曾口头允诺遗赠财产,以及徐梅母子照料徐晓斌多年的事实,申请调取了徐晓斌生前的人事档案、医保流水、住院记录等材料,同时指导刘旭对照顾徐晓斌晚年生活一事进行取证,并找到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证明,说明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变更情况。
与刘旭多次核对相关细节后,冠领律师代理他起草质证意见和答辩状。本案再次开庭时,冠领律师明确指出,徐晓斌在家族分房后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他在去世前11年,生活上主要靠徐梅、刘旭母子照料,双方以口头方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徐梅母子按约对徐晓斌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已经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承诺。
被告徐清自从父母离婚后,几十年来对父亲不闻不问,在徐晓斌生病住院期间也没来探望,从未对其尽到赡养义务,在徐晓斌已经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继承徐晓斌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定三位原告要求分割案涉拆迁利益的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
本案家庭关系复杂,涉及宅基地渊源久远,几代人的纠纷夹缠不清,冠领律师在徐梅母子自行出席一次庭审后介入本案,及时补充并调取关键证据,围绕原告的主张展开针对性答辩,最终成功驳回原告的诉请,帮助两人避免了215万元的拆迁利益损失。刘旭一家对该结果非常满意,事后亲自到律所向律师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文中人物除冠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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