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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4-05-28 10:23:37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曹焱律师代理的广东深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经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一审被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6月,深圳某装修公司依承揽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后,对方拖欠36万尾款迟迟未付。装修公司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维权。经两审终审,法院于2024年2月作出裁定:准许各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各上诉人需限期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尾款36万元。
2021年6月,深圳一家装修公司从A公司处承接了两个商铺的装饰装修工程,在组织工人完成施工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飞签署了验收单,并将商铺投入经营使用。同年11月,装修公司与A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装修尾款结算协议》,约定A公司限期支付尾款共计36万元,且曹飞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直到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A公司及曹飞始终未支付任何款项。在装修公司发出催收函后,对方也以经营困难、无力支付为由推诿搪塞。
到了2023年初,多番催收无果的装修公司选派代表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帮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曹焱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经过调查后,根据企业档案信息发现A公司为一人公司,其唯一股东为B公司,且B公司仅仅认缴了出资,长期未履行出资义务,而A公司名下则没有任何资产,日常经营全赖B公司支持。
冠领律师据此分析得出,两家公司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情形,单独向A公司主张权益对实际收回欠款意义不大。为了尽可能提高装修公司要回款项的可能性,冠领律师以A公司、B公司、曹飞为被告,代理装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双方签订的《装修尾款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均应遵照履行,A公司应向装修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而B公司作为A公司的独资股东,无法证明两公司财产互相独立,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根据协议中的约定,曹飞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应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A公司限期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尾款3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B公司、曹飞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三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装修公司非常信服冠领律师的专业能力,继续委托代理二审。在二审过程中,冠领律师一边重申一审过程中提出的代理意见,一边向A公司等提出可就还款方案进行协商,以减轻其资金压力,从而保障装修公司能在最短时间内切实收回款项。
在充分听取了装修公司的意见后,冠领律师根据各方条件,制定了还款方案,并得到了A公司等债务人的认可。2024年2月,A公司、B公司、曹飞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随后作出裁定:准许各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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