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被告人涉嫌帮信罪被提起公诉,开庭前三天冠领律师受命为其辩护成功争取缓刑判决

2024-05-24 10:05:52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唐仲伟律师代理的广东深圳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经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委托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4年1月,高子茹因伙同公司老板将对公账户等材料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被深圳某区检察机关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开庭前三天“临危受命”,担任高子茹辩护人,为其争取到缓刑判决。

高子茹是甘肃人,文化程度不高,因为在家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她孤身前往深圳打工。机缘巧合下,高子茹受到深圳某文化公司老板洪江的赏识,加入了洪江的公司,帮助其打理日常琐事。

被告人涉嫌帮信罪被提起公诉,开庭前三天冠领律师受命为其辩护成功争取缓刑判决

2023年11月,洪江打电话要求高子茹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U盾等提供给一个陌生男人。经过几年的历练,高子茹对公司相关业务已经非常熟练,听到老板要她把这些重要文件资料交给他人,高子茹专门追问了一下具体情况。

洪江表示,公司现在资金周转困难,这个人可以帮助公司办理巨额贷款,他需要这些材料办理相关手续。高子茹将信将疑,但为了公司度过难关,她按照洪江额指示完成了交接。

材料交出后,公司对公账户便开始有多笔款项流入流出,并多次收到银行预警。洪江和高子茹见状都很紧张,但出于侥幸心理,两人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对方转账。

然而,他们等来的却不是所谓的“巨额贷款”,而是当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称他们公司对公账户此前流入的资金关联一宗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共计85万元,要求两人配合调查、接受讯问。

洪江和高子茹心惊不已,这才意识到因为侥幸与贪心,让他们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两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前因后果并真诚悔过。

2024年1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根据证据认为洪江、高子茹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他们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高子茹的家人得知此事从甘肃匆匆赶往深圳,但因为人生地不熟,直到开庭前三天,他们才找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想委托律师为高子茹辩护。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唐仲伟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

被告人涉嫌帮信罪被提起公诉,开庭前三天冠领律师受命为其辩护成功争取缓刑判决

因时间过于紧迫,冠领律师介入后立即前往法院现场阅卷,以求尽快全面掌握案情并制定辩护方案。冠领律师基于高子茹家属的期待与自身经验的判断,虽然无罪辩护的空间不大,但仍值得争取。

此时法院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但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无法做无罪辩护,于是冠领律师尽力说服法院从第二次开庭开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可这却引起了一次“危机”——检察官因此认为高子茹认罪认罚态度不好,想要变更量刑建议。

高子茹的家属见状心急如焚,也对冠领律师的专业性提出质疑。冠领律师顶住压力,一面向高子茹家属释明法理,安抚他们的情绪,一面沉着应对,与检察官一再交涉,表示辩护人的辩护权是独立的,不能以此认为当事人认罪认罚态度有问题。

经过冠领律师的交涉,“危机”顺利解除,检察官没有变更量刑建议。而这场波折并未打乱冠领律师辩护的节奏,既然无罪辩护走不通,就在量刑上下功夫,努力争取缓刑。

公诉过程中,冠领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指出:

高子茹收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高子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高子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中,冠领律师临危受命,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依旧保证高效的办案进度。在发生特殊情况时,冠领律师沉着应对,顺利解除危机。在众多压力下,冠领律师妥善维稳,平复高子茹家属的情绪,重新制定方案,并成功争取到被告人缓刑判决,用专业与实力扭转了“信任危机”,获得高子茹及其家属的赞誉与感激。(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判决书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张冠彬

上一篇: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涉嫌猥亵儿童案,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下一篇:冠领律师代理上海浦东劳动争议案仲裁胜诉,助委托人获赔73.3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