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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11-30 17:49:4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李元志一家起诉李友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李友峰出庭应诉。经过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李友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李友峰是北京市大兴区某村村民,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上个世纪90年代末,村里经济合作社对土地、果树等重新发包。李友峰与同村邻居李元志一家达成协议,约定李元志家应承包的土地、果树由李友峰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期间费用由李友峰自负。后李友峰将自家和李元志家应承包的土地和果树放在一起,以李友峰自己的名义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田、果树承包合同》,并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后这片土地和果树一直由李友峰承包经营。
2022年初,因当地部分区域占地拆迁,李友峰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占用,村经济合作社支付给李友峰占地补偿25万余元。令李友峰没想到的是,自己正在另外寻找谋生途径时,突然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和起诉状。原来是李元志一家把李友峰给告了,要求李友峰把承包地占地补偿款支付给他们。无奈之下,李友峰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雷雨竹律师和王艳艳实习律师负责办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立即调查取证,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元志一家主张李友峰向其支付土地占地补偿款,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友峰在1999年底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田、果树承包合同》,并于2000年1月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述事实,表明李友峰已合法拥有该土地和果树的承包经营权。
其次,案涉《农田、果树承包合同》第四条第一项明确约定:“乙方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因此,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基于该土地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应由李友峰享有。并且,在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李友峰已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向村经济合作社支付了全部土地承包费用。因此,基于上述合同约定和事实情况,该土地被占用后的占用补偿款应当由李友峰所有,与李元志一家无关。
综上,李元志一家起诉要求李友峰向其支付土地占地补偿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不予支持,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李元志等人的全部诉请。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李元志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冠领律师代理李友峰应诉获得圆满成功。(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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