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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1-01-01 10:29:57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因修建道路而征收土地的情形已经屡见不鲜,常见征收流程:拆迁方发布征收通知后,与被拆迁人就拆迁问题协商一致。然后,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拆迁方顺利进行房屋拆除并支付相应补偿。那么,若拆迁方在拆除房屋后,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
房屋被拆未得补偿 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于先生是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他在江西南昌某县有一处房产。因规划修建道路将其房屋所在区域纳入征收范围,其后,于先生配合拆迁方签订了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约定拆迁方在某大道两旁临街处(具体位置有明确约定)安置于先生的店面,同时允许于先生在村内老宅基地建房居住,另有货币补偿,拆迁方为此也出具了抄告单予以政策支持。
房屋拆除后,于先生一直向拆迁方主张履行协议给予安置,但拆迁方未予以安置。2020年8月9日,于先生通过邮政快递给拆迁方,请求予以安置,但拆迁方在收到后未给予于先生回复。
于先生认为拆迁方故意拖延不予安置,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维权。今年9月,该案在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不可抗力成主因,律师巧答获胜诉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在某大道东边分配安置地未在重建项目内,因此,未得到房屋和店面。2012年省、市政策明文规定在县城核心区禁止单家独院建房,原告未能重建房屋。2019 年县委、县政府下发文件《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解决办法》,某镇人民政府受委托在某小区给原告安置一套 125 平方米的房屋,剩余面积也报拆迁办,拆迁办一直在支付过渡费,故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单家独院建房,属于不可抗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观点,冠领律师指出:
1.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更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若确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出于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而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也应当尽到相应的附随义务,即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协议另一方并说明不能继续履约的理由。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应当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且在审理过程中,于先生亦同意被告对不能履行的协议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协商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3.被告提出已完成向于先生安置125平方米房屋的主张,因该房载明为过渡安置房,仍需最终按县政府文件标准予以结算。但被告至今不仅未与于先生就该房签订最终协议,也未给于先生办理该房的产权登记,故不能认定被告对于先生安置完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责令被告拆迁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于先生作出补救措施。
胜诉判决书
撰稿:张星航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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