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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10-31 17:23:42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已具备退休条件的宋先生,因无法享受原工龄的退休待遇,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全志凯、杨凯律师帮助其仲裁维权。近日,在冠领全志凯、杨凯律师的帮助下,宋先生的劳动仲裁案取得圆满结局。
1980年,北京丰台的宋先生接替父亲职位入职一家公司,因政策原因,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7年后,宋先生病休一直未前往单位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单位经历了更名、注销主体资格、与其他公司重组成立新公司,宋先生也于2006年入职了其他公司。
2022年年初,已到退休年龄的宋先生办理退休时发现,个人档案被前单位遗失并且无法补办,目前自己仅有2007年之后的社保缴纳记录,这样,宋先生就无法享受原工龄的退休待遇。宋先生既着急又无奈,偶然打听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经验丰富,宋先生便抱着希望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自己与原单位自1980年至2007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冠领律师细致的讲解,宋先生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全志凯、杨凯律师维权。
可案件面临两大难题:
首先,宋先生人事档案丢失,手中没有任何可以证实当年接替父亲入职原单位的材料,难以确定入职时间;
其次,原单位主体已在2004年注销,自2004年之后宋先生是否与新成立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新公司成立于2004年,那么1980年—2004年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面对难题,冠领全志凯、杨凯律师抽丝剥茧理清维权思路,先是从海量的资料中查询到当年允许子女接替父母工作职位的相关政策,然后结合宋先生父亲的退休时间倒退宋先生的入职时间,另外论证原单位与新单位的关系,最后结合新公司登报内容、公司法的规定解释宋先生和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冠领全志凯、杨凯律师深知多拖延一天,宋先生就会少拿一天的退休金,于是连忙代理宋先生向北京市丰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上,公司方辩称:仅认可1980年7月至1994年6月1日期间宋先生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994年6月1日宋先生已被原单位除名,与己方无关,并且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冠领全志凯、杨凯律师指出:
首先,公司所列证据无法证明原单位已将宋先生除名,也不能证明原单位将除名事实告知了宋先生,所以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在1994年解除;
其次,宋先生自2021年11月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所以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最终,在冠领全志凯、杨凯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宋先生与公司自1980年7月至2007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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