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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9-07 14:46:12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日,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历经两次审判,迎来了最终的胜诉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2019年6月19日,小思的奶奶像往常一样带着小思到楼下散步,然而短短一小时不到,小思就受了重伤。“小思的左眼不知道被什么东西击中了。”奶奶急忙打电话给小思的父亲,此时小思的左眼已经鲜血直流。随后小思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医生给出的诊断是:左眼角巩膜穿透伤;左眼球内非磁性异物;左眼眼内积血;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手术后,小思左眼球取出的非磁性异物竟然是玻璃碎片!
玻璃碎片从何而来?飞来横祸究竟因何而起?谁该为小思的受伤承担责任呢?小思一家人迫切的希望找出真相。
深挖细节,一审胜诉
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任战敏律师、杨天鹏实习律师赶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在整理了监控视频、案发地照片、就诊记录等相关证据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正式代理小思将小区物业公司与绿化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小思的受伤原因认定及责任划分上。
冠领律师表示:
一、小思受伤同时段同地点,绿化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用挂式除草机清理草坪,小思左眼系玻璃碎击入受伤,该击入需具备较强的外力作用。同时有视频证据可证实事发地草坪上存在大量废弃玻璃渣。挂式除草机在工作时高速转动,小思被除草机工作时弹射的玻璃碎片击伤左眼存在较大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作为绿化公司工作人员,在绿化带操作除草机作业时,应当能够预见到玻璃碎片的危险性,此时工作人员没有停止工作,及时排除危险妨害。绿化公司系实际侵权人,应对小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在小区进行绿化时设置警示标志,对其管理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应当对小思的损害在5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判决:1. 认定绿化公司侵害了小思的人身健康权,判决绿化公司赔偿小思各项费用暂计12万余元(其中3万元被告已垫付),后续的残疾赔偿金等款项待小思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另行主张;2. 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惧二审,维持原判终获赔
法院判决后不久,物业公司和绿化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中,物业公司和绿化公司不仅推卸责任,还将矛头指向了小思的奶奶,辩称其作为监护人存在严重过失,应当承担50%的责任。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王金梦律师指出:小思的奶奶背着小思在人行道正常行走,作为一般公民,其安全防范意识无法预见锄草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小思的监护人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月底,小思的父亲收到了案件的赔偿款。案件的最终胜诉为这个遭遇不幸的家庭带来了一丝慰藉。冠领律师也在此提醒:安全无小事,特别是进行危险作业时,一定要未雨绸缪,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清除安全隐患,最大程度预防危险发生。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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