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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0-12-31 17:41:36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法庭,庄严的国徽下,随着法槌的敲定,法官宣判:
一、撤销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王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听到法官的宣判,王某如释重负,再三感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周旭亮律师。虽然周律师在开庭前反复安慰他,让他不要紧张,但是毕竟是跟政府打官司,哪个老百姓不紧张?直到判决下来,王先生才相信周律师对他的劝慰,也更相信周律师说的话:这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撤销,为后面的维权之路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相信法律会给王某一个公正的结果。
王某在阆中市某区有一合法房产,因阆中市实施道路建设项目,王某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王某知道这个消息后,心里五味杂陈,一边是住了多年,承载无数生活印记的房屋,一边是国家的基建需要。在大家与小家之间,王某选择了支持征收工作,但是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拆迁部门在跟他谈补偿时,将他一层的门面房按照一般住宅计算,经营性损失也不给补偿。王某觉得这样补偿不合理,就没签补偿协议。
一段时间后,被告阆中市政府对王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看到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后,王某虽然知道补偿不合适,但也说不出来其中的一二三来。专业的事还是要找专业的人,为了维护权益,王某联系上了冠领律所的周旭亮律师,委托周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周旭亮律师接受委托后,连夜阅读案件材料,查证相关案例和法条。周律师发现,被告存在两处违法点,可以从这两点入手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周旭亮律师和同事还模拟了一遍庭审中被告可能想到的反驳点和突发情况。
庭审时,针对被告一直认为己方是依法行政的观点,周旭亮律师指出:首先,被告律师一直陈述自己是合法合理行为,但是又拿不出相关证据;其次,被告明显存在两处违法点:
1.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是某评估公司阆中分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某评估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该以公司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公司公章,但本案中,估价报告却是以分公司的名义作出且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故鉴定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应当先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再作出评估报告。而本案中,评估公司在未对王某的房屋作出初步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程序违法。
法院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被告阆中市政府依据上述两份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没有采纳评估公司的两份评估报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了判决,撤销阆中市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在期限内重新作出。
庭审结束后,周律师告诉王先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每一场官司,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希望和利益,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我们不敢有丝毫松懈。这也正是周律师执业宣言的体现:铁肩担道义,办案求公平。
本案判决书
撰稿:冯 昱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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