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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8-24 16:11:1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孙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丈夫只是去河北高碑店看房子,居然莫名其妙在贷款平台上借了款,并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三万元定金。孙女士不同意买房子,要求丈夫刘先生把钱要回来,结果房产公司拒不退还。沟通无果,孙女士无奈求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助孙女士夫妇维权胜诉。
2022年初春,孙女士的丈夫刘先生和朋友相约到河北省高碑店市看房子,路上遇到一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据销售人员介绍,刘先生可以先交三万元定金,如果刘先生后续不想购买房子,公司会退还该笔订金。刘先生当着销售人员的面给孙女士打电话,孙女士要求刘先生不要付款,回家后一起商量商量再说。彼时刘先生并没有带三万元现金在身边,也没有足够的银行存款可以支付定金。销售人员知道后,介绍刘先生使用某小额贷款平台借款三万元,钱到账后,双方签订了两份《商品房认购书》。
当天晚上刘先生从河北返回北京,到家后把事情跟孙女士一说,孙女士再次表示不同意买房子,并要求刘先生把钱要回来,于是刘先生找到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愿意买房子并要求退还三万元。房产公司却认为,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符合出售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刘先生应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拒不同意退款。孙女士和刘先生无奈之下,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李冠松律师求助,希望李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详细分析案情后冠领律师指出:
本案系刘先生与房产公司之间因房屋买卖而引发的纠纷,应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首先,刘先生为购买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两套房屋,向该房产公司支付款项三万元,双方达成的《商品房认购书》中仅约定了房屋面积和房屋价款,因此该《商品房认购书》应为认购性质。
其次,刘先生与房产公司之间并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对涉案房屋的房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双方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也就是说,刘先生与房产公司之间并未就涉案房屋的主要事项达成一致,因此双方未能就买卖涉案房屋达成最终合意。
同时,考虑到刘先生已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因此刘先生与房产公司之间已无法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要求解除该商品房认购书并由房产公司退还已付款项三万元,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分析后,孙女士和刘先生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立即动身前往河北高碑店市开展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并作出判决,确认解除刘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并判决房产公司应返还刘先生款项三万元。至此,冠领律师代理刘先生维权获得圆满成功。(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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