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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8-10 15:18:3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这原本是一个和和美美的大家庭,但是因为房产的分配问题,五姐妹最终对簿公堂。
李秀芬与老伴儿婚后共孕育了五个子女(小丽、小萍、小芳、小雪、小晓),老两口生前住在李秀芬承租的一处公房中。待老两口分别于1986年和1987年去世后,这处公房一度闲置,只有五姐妹谁家住房有困难时,才会在此小住。1991年,插队的三姑娘小芳返回家后,因无别处可去,便一直住在这处公房中。
鉴于母亲李秀芬已去世,该公房需要变更承租人,小芳又一直住在此处,所以五姐妹就商议直接将该公房变更到小芳的名下,但是还由五姐妹共同继承。
随着城市规划进程的不断推进,该公房要被进行改造,根据相关协议所获得的补偿款,可购一套两居室和一套一居室。五姐妹为了避免以后因为房产问题闹矛盾,便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提到,先由小芳将这两套房子买下并装修,两居室归小芳一人所有,一居室则由其余姐妹四人平分,共同管理,待房产证发下来后,小芳将产权移交给四人。
不久后,小萍、小雪、小晓三姐妹得知可以办理房产证了,于是找小芳商议相关事宜。但是小芳却说因为小丽家里比较困难,她已将这套一居室登记在小丽儿子及其妻子名下。三姐妹又找到小丽一家,小丽称现在的房价太高了,家里确实拿不出钱给儿子儿媳买新房,一家人住在一起又太挤了,实在需要这套房子。小丽还说,姐妹之间应该相互帮助,父母的遗产理应谁困难就给谁,当初的约定不能算数。
对此,小萍、小雪、小晓三姐妹非常生气,明明当初都商量好了四人平分,并签订了协议,现在却被毁约。于是,三姐妹为了保障权益,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安艳玲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结合相关证据,理清了案件基本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小芳称,原来的公房承租人虽是她,但毕竟是父母留下来的,由五姐妹共同继承没有问题。但涉案房屋是由公房拆迁所得,这便与其余姐妹没有关系了。因小丽家比较困难,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小丽家人名下,这是对家人合理的照顾。
对此,安艳玲律师提交了五姐妹签订的《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并表示在公房拆迁前,虽然五姐妹约好谁有住房困难谁就用,但是在公房被拆迁后,五姐妹已根据情况签订了分房协议。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协议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五姐妹在进行房产分配时就应该严格按其内容执行。
最终,法院判决,除小芳外的四姐妹对涉案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也应尽快按此办理。(文中人名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萌萌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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