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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7-01 11:39:5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恋爱未能修成正果,分手时却因钱陷入纠纷。他被“借”走4万,情断钱难算。为维护合法权利,张先生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范煌生律师提起了民事诉讼。近日,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该案迎来胜诉,法院判决:被告王女士限期向张先生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张先生和王女士原是一对情侣。热恋期间,恰逢王女士买房,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王女士在连续几天失眠后,开口向张先生借钱。心疼女友的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女士转款2万元,并备注为“借款给小王买房子”。后来,王女士以房贷周转困难为由,再次向张先生借款,张先生基于双方信任关系并未予以备注,也未要求王女士出具借条等能直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债权凭证,便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女士2万元。
感情覆水难收,两人分手后,张先生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多次打电话、发消息要求王女士还钱。然而,王女士认为双方资金往来是基于恋爱关系进行的赠与,拒绝承认借款事实。
后张先生又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准备维权,但律师了解情况后均表示无能为力,原因是:没有借条,仅凭转款凭证,不能构成证据锁链。
当张先生绝望之际,偶然打听到冠领律所的信息,于是匆忙赶来,看能否还有最后一丝希望。在咨询冠领律师范煌生后,张先生决定委托范煌生律师为其代理该借款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在分析案情过程中指出,双方仅是普通恋爱关系,并不存在同居情形,该款项不可能是共同生活支出。之后,冠领律师代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偿还张先生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法庭上,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两笔款项中,第一笔款项明确标注是借款,第二笔相同金额转账不可能是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张先生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女士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无证据证明该款项不是借款的,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其次,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女士提供借款4万元,张先生与王女士所成立借贷关系系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王女士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对张先生要求王女士给付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一、王女士给付张先生借款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王女士给付张先生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主编: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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