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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5-24 17:37:28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日,由经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家住江苏省新沂市的赵曦拿到了自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判决书。法院判决:赵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谷利文各项损失合计57298.92元,赵曦现在的赔偿比最初的赔偿减少了三分之二的赔偿款。
赵曦(文中均为化名)平时生活在江苏省新沂市某村。2020年09月25日早晨7点,她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外出办事,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并载着王文文的张慧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慧、同乘人王文文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伤势较为严重的张慧被送往A医院住院治疗。在A医院治疗3天后,张慧私自转入B医院进行了为期14天的治疗。经过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赵曦承担主要责任,张慧承担次要责任,与张慧同乘的王文文无责。
随后,张慧要求按照200元/天确定误工损失,以及自行垫付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支具吊带、交通费酌定费合计160208.96元。因张慧要求的赔偿过高,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曦被张慧诉至法庭。
面对巨额赔偿,赵曦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冠领律师能够帮助自己应诉,冠领律所律师张玉林、实习律师贾江岩接受委托,对赵曦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利用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理清了办案思路,作出了应诉方案。
为明确赔偿金额,冠领律师代替赵曦向法院申请对张慧的伤情进行鉴定。2021年11月8日,鉴定中心认定:1、张慧右侧肩袖损伤是由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以及她自身肩关节结构异常及退变共同导致,且构成十级伤残2、因本次事故,A医院以及B医院合计治疗费支出20106.4元;4、误工期120日为宜、护理期及营养期均为60天为宜。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针对张慧要求按照200元/天确定误工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无法完整证实其真实收入情况,也不能充分证实其收入均为200元/天,因张慧户口性质为城镇,生活来源于城镇,参照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按照145元/天计算其误工费用。
其次,残疾赔偿金,事故发生后,张慧可以正常搬运物品,可以正常生活。护理费应酌情减轻,交通费以张慧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元因已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重复计算。赵曦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鉴定意见该伤残与张慧本身旧伤有共同原因导致,故赵曦仅应在主要责任基础上再承担50%的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意见,张慧的各项损失依法合计160461.2元。参照本次交通事故对张慧损伤后果的参与度(伤病比)系共同因素,上述损失,由赵曦担57298.92元{[(160461.2元-1750元)*50%*70%]+1750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一、赵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慧各项损失合计57298.92元;二、驳回张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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